(2009)苏中民三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远见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台湾视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台科视讯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见微电子有限公司,台湾视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台科视讯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民三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远见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号新世界大厦一座21楼。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正亚,广东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诗。被上诉人台湾视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汐止市大同路三段188号8楼之2。法定代表人林明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台科视讯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圆街51号。法定代表人陈启林,董事长。上诉人远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湾公司、被上诉人台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08)园民三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远见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远见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远见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为3989元,由上诉人远见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眭 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