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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25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夏××、孙××。被告:蒋××。原告严××诉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丹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诉称:2009年1月8日被告向某告购买机器,因缺少资金,结欠原告附件机款9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9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货款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