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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钱丽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钱丽旭、胡志锋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丽旭,胡志锋,柏赟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刑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丽旭。因本案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锋。因本案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赟啸。因本案于2008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丽旭犯介绍卖淫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志锋、柏赟啸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丽旭、胡志锋、柏赟啸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三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介绍卖淫1、2008年7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钱丽旭通过电话联系,将卖淫女胡某介绍给嫖客徐某甲,让胡某到徐某甲所住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大酒店一房间内嫖宿。事后,被告人钱丽旭收取嫖宿费300元。2、2008年7月下旬某夜,被告人钱丽旭通过电话联系,将卖淫女吴某甲介绍给嫖客周某甲,让吴某甲到周某甲所住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大酒店一房间内嫖宿。事后,吴某甲直接收取嫖宿费400元。3、2008年6月底至7月初某日,被告人钱丽旭通过电话联系,将卖淫女吴某甲介绍给嫖客徐某甲,让吴某甲到徐某甲所住桐乡市梧桐街道金兰大酒店一房间内嫖宿。事后,被告人钱丽旭收取嫖宿费300元。4、2008年7月中旬某日上午,被告人钱丽旭通过电话联系,将卖淫女吴某甲介绍给嫖客茹某,让吴某甲到茹某所住桐乡市梧桐街道交通宾馆5楼一房间内嫖宿。事后,被告人钱丽旭让孔引珏去收取嫖宿费500元,因茹某将钱直接给了吴某甲,吴某甲付给孔引珏100元。5、2008年7月上旬某日清晨,被告人钱丽旭通过电话联系,将卖淫女“敏敏”介绍给嫖客柏某,让柏某到“敏敏”所住桐乡市梧桐街道金兰大酒店一房间内嫖宿。事后,被告人钱丽旭收取嫖宿费200元。二、贩卖毒品1、2008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钱丽旭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大发大钟建国家中,以8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2、2008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钱丽旭在钟建国(同上)家中,以700元的价格将0.8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3、2008年7月上旬某日夜,被告人钱丽旭在钟建国(同上)家中,以8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4、2008年7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钱丽旭将1克冰毒叫孔引珏送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大酒店1104房间,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5、2008年7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钱丽旭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大酒店五楼一房间内,将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6、2008年7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钱丽旭将1克冰毒叫孔引珏送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大酒店10楼,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7、2008年6月底某日晚上,被告人钱丽旭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大街延伸段其租房楼下,将1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和朱某。8、2008年7月初某日晚上,被告人钱丽旭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大酒店快捷客房,将1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和朱某。9、2008年7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钱丽旭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大酒店一客房内,将1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和朱某。10、2008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钱丽旭在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凯丽大酒店一客房内,将1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1、2008年6月底至7月初某日,被告人钱丽旭、柏赟啸结伙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时代广场与东兴商场交界处,将0.4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乙。12、2008年7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钱丽旭、柏赟啸结伙在桐乡市梧桐街道金兰大酒店515房间内,将0.4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乙。13、2008年6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钱丽旭、柏赟啸结伙在桐乡市梧桐街道金兰大酒店三楼电梯口,将0.5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乙。14、2008年4至5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胡志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路咬忠羊肉面店前,将4克冰毒以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沈某。15、2008年7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胡志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老娘舅快餐店旁边,将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钱丽旭。16、2008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胡志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狼腾国际商务酒店旁边,将0.4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钱丽旭。17、2008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志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颐高数码城门口,将2.8克冰毒和8颗麻古以1350元的价格贩卖给钱丽旭。18、2008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胡志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大街延伸段,向钱丽旭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冰毒2.8克。原判认为,被告人钱丽旭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并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钱丽旭贩卖冰毒10.6克;被告人胡志锋贩卖冰毒10.3克;被告人柏赟啸贩卖冰毒3次计1.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钱丽旭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丽旭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钱丽旭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二、被告人胡志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柏赟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塑料自封袋若干、塑料电子秤1把、锡纸1包等物,予以没收。被告人钱丽旭提出上诉称:其出售毒品给吸毒人员时并未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而是原价转让,故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本院依法改判。被告人胡志锋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柏赟啸提出上诉称:其在桐乡市梧桐街道金兰大酒店515房间将0.4克冰毒交给吴某乙是事实,但这些毒品是其送给吴某乙吸食的,故原判将该笔冰毒认定为其贩卖不能成立;其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已查证属实,故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据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钱丽旭介绍卖淫的事实,有证人胡某、吴某甲、孔某甲、徐某甲、周某甲、茹某、柏某的证言,卖淫女和嫖客相互辨认照片的笔录,以及上诉人钱丽旭的供述等证据互为印证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上诉人钱丽旭、胡志锋、柏赟啸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金某、周某乙、孔某乙、朱某、李某、吴某乙、徐某乙、沈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嘉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尿样检测分析报告,以及上诉人钱丽旭、胡志锋、柏赟啸的供述等证据互为印证予以证实。关于三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1)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上诉人钱丽旭在明知冰毒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将冰毒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金某、周某乙、李某等人吸食,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钱丽旭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上诉人胡志锋贩卖冰毒5次计10.3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上诉人胡志锋贩卖冰毒的数量,并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即被查获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量刑适当。上诉人胡志锋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上诉人柏赟啸在侦查阶段对其于2008年7月上旬的一天,在桐乡市梧桐街道金兰大酒店515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贩卖给吴某乙的犯罪事实作过多次稳定的供述,且所供与吸毒人员吴某乙的证言及上诉人钱丽旭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现上诉人柏赟啸提出该0.4克冰毒系其送给吴某乙的辩解,既得不到吴某乙证言的印证,也与其前供矛盾,故不予采信。(4)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上诉人柏赟啸检举孙某某贩卖毒品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上诉人另提供的钟某某、沈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故上诉人柏赟啸要求二审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钱丽旭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并属情节严重。上诉人钱丽旭、胡志锋、柏赟啸单独或结伙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中上诉人钱丽旭贩卖冰毒10.6克;上诉人胡志锋贩卖冰毒10.3克;上诉人柏赟啸贩卖冰毒3次计1.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钱丽旭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钱丽旭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丽旭、胡志锋、柏赟啸要求二审改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国林审判员  袁敏玮审判员  胡永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