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与被上诉人绍兴市××物资有限公司、浙、绍兴市××物资有限公司与金××、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绍兴市××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街道西金村。法定代表人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路。法定代表人王××。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绍兴市××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