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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与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湖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路商住楼××室。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村。法定代表人:沈××。原告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炳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始,原告供给被告煤炭,截止2008年11月2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煤款人民币143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煤款无着,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自2008年8月开始煤炭业务往来,截止2008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煤款人民币143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价款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80元,由被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苏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