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洁华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洁华纸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95号原告: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雄。委托代理人:张神朋。被告:杭州洁华纸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鹏伟。原告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洁华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杭州洁华纸制品厂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神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洁华纸制品厂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定纸杯原纸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纸杯原纸;被告应在货到10天内付款30%,余款在25日内结清等。2006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货值为1447285.729元的纸杯原纸,但被告仅付了小部分货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该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清偿,仅在2008年5月31日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853850元,并承诺日后还款。后被告未能支付该货款。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853850元;判令被告赔偿因延迟履行返还货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7373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85385元。被告杭州洁华纸制品厂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纸杯原纸以及付款期限为货到10日内付30%,余款在25日内结清的事实。2.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凭证6张,用以���明原告向被告供货1447285.73元的事实。3.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53850元的事实。杭州洁华纸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对其主张的事实也具有证明力,故对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06年2月9日,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杭州洁华纸制品厂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在2006年2月9日至2007年2月9日期间,由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向杭州洁华纸制品厂出售纸杯原纸;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发货一车一结,货到10天内支付30%,余款在25天内付清;违约责任为按本合同违约金总额10%。双方还对货物规格、型号、单价、质量要求、验���标准和期限、运输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共向杭州纸制品厂供应了货值为1447285.729元的纸杯原纸,但杭州纸制品厂仅支付部分货款。2008年5月31日,经催讨杭州纸制品厂向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尚欠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53850元。本院认为: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洁华纸制品厂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杭州洁华纸制品厂没有按约支付货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杭州洁华纸制品厂支付尚欠货款853850元以及按约支付尚欠货款1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杭州洁华纸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洁华纸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53850元、违约金85385元,合计为939235元。如杭州洁华纸制品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1元,由杭州洁华纸制品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洁华纸制品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杭州启丰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