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波与徐荣锋、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波,徐荣锋,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434号原告:章波,岩区东城街道山亭新村5幢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锋,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27幢2号502室。被告:沈辉,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四区275号。原告章波为与被告徐荣锋、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波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荣锋、沈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章波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徐荣锋、沈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包装彩盒。2006年9月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徐荣锋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价款242661元。尔后,被告徐荣锋、沈辉均未支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徐荣锋、沈辉共同支付欠款24266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徐荣锋、沈辉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①2006年9月6日被告徐荣锋出具的欠条1份,用以证明2004年至2006年间,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包装彩盒,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价款242661元的事实。②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徐荣锋与被告沈辉于200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其在出具欠条时,与沈辉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徐荣锋、沈辉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审核后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均为原件,该原件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庭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沈辉于2009年3月6日交到法院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其内容为被告沈辉、徐荣锋已于2008年10月7日登记离婚。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出售给被告徐荣锋、沈辉包装彩盒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交付给被告徐荣锋、沈辉包装彩盒,已履行了义务。因本案的欠款发生在被告徐荣锋、沈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沈辉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载明被告沈辉、徐荣锋登记离婚的时间2008年10月7日在本案买卖行为发生之后,故本案欠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由被告徐荣锋、沈辉共同给付原告欠款。原告与被告徐荣锋结算并由被告徐荣锋出具给原告欠条后,被告徐荣锋、沈辉应按该欠条中载明的欠款金额支付给原告价款。被告徐荣锋、沈辉未支付欠款,其应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荣锋、沈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章波价款242661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价款242661元从2009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徐荣锋、沈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1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