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成、冯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冯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因本案于200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冯强。因本案于200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冯强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5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成、冯强经预谋,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路物美超市翠苑电影大世界临时停车场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黄某的浙A×××××奔驰轿车,劫得黄某的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600元、美金17元(折合人民币116元)、诺基亚N95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467元)、LV牌M61674型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3825元)、万宝龙牌钢笔一支(价值人民币3234元)及银行卡、消费卡等物品,上述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42元,并在此过程中致黄某的下颌及左手中指受伤、奔驰轿车油漆刮擦(修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黄某。被告人王成、冯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成提出他们所抢的包内没有钢笔;被告人冯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5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成、冯强经预谋,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路物美超市翠苑电影大世界临时停车场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黄某的浙A×××××奔驰轿车,劫得黄某的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600元、17美元(折合人民币116元)、诺基亚N95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467元)、LV牌M61674型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3825元)及银行卡、消费卡等物品,上述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8元,并在此过程中致黄某的下颌及左手中指受伤、奔驰轿车油漆刮擦(修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17美元及银行卡、消费卡等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黄某。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抢劫的时间、地点及财物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黄某辨认指认王成、冯强即抢劫她的两名男子。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赃物的价值。6、手印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车内遗落的手机上提取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成所留。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成、冯强被抓获的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成、冯强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王成、冯强的供述,与前述事实一致。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成提出其所抢的包内并无钢笔的意见,经查,指控二被告人所抢的包内有钢笔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冯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成、冯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王成、冯强共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琦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