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柴三平与江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三平,江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7号原告:柴三平,石梁镇柴家坊村柴家坊35号。被告:江鸿祥,区9幢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三平与被告江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三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