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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柴三平与江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三平,江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7号原告:柴三平,石梁镇柴家坊村柴家坊35号。被告:江鸿祥,区9幢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三平与被告江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三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