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任×为与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任×为,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商初字第004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应××。被告: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任×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