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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任×为与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任×为,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商初字第004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应××。被告: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任×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