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水产有限公司与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水产有限公司,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428号原告:象山××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镇渔港××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称××。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