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建阳与庞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阳,庞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叶建阳,港镇陈屿大麦屿兴港西路502号,身份证号33262719721207061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华远,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翔路23号附25号。被告庞义勇,港镇城关西滩村西滩6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阳与被告庞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建阳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