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建阳与庞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阳,庞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叶建阳,港镇陈屿大麦屿兴港西路502号,身份证号33262719721207061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华远,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翔路23号附25号。被告庞义勇,港镇城关西滩村西滩6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阳与被告庞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建阳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