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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枝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章巍、黄晓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巍,黄晓莲,郑方熠,付道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枝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章巍,男,生于1975年11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黄晓莲,女,生于1978年2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方熠,男,生于1985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付道汉,男,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章巍、黄晓莲与被执行人郑方熠、付道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8)枝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4862.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佘信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