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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梁××。被告:郭×。本院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郭×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