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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谢彩岩与西安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彩岩,西安市房屋管理局,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33号原告谢彩岩。委托代理人王玉良。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西大街234号。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峰。委托代理人杨明。第三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彩岩诉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谢彩岩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彩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彩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〇九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