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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宫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宫某。委托代理人文自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