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舒××。委托代理人:石××。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82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翁旭鸣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期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