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胡××与被告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兴××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92号原告胡××。被告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原告胡××与被告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胡××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