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鑫岳与蒋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岳,蒋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王鑫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上崇山村。委托代理人楼仁光。被告蒋三春,国际商贸城47679号商位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麻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岳诉被告蒋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三春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鑫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三春经营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7679号商位,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楼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