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与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新湖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根,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沈家村93号。法定代表人:沈国来,经理。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汪村乡黄头街村61号。法定代表人:方世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国来,男,1961年6月5日出生,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街道沈家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106053215)原告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衢龙商初字第2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本院主持之下调解结案,现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衢州市盛昌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万元的查封。审 判 长 方雪林审 判 员 袁海鳌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