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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39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管××。被告:胡××。委托代理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  潇  岚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珊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