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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兰英、郭瑞英、郭喜英、郭月英、郭和平与郭元喜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郭元喜,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现代家庭用品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兰英,女,194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汽车改装厂工人。被执行人郭瑞英,女,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压电磁厂工人。被执行人郭喜英,女,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大金台实验饭店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郭月英,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三厂工人。被执行人郭和平,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糖业烟酒公司员工。郭兰英、郭瑞英、郭喜英、郭月英、郭和平与郭元喜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元喜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大街205号院的房屋11号两间两层的第一层房屋的产权手续办理到郭元喜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大街XXX号院的屋XX号两间两层的第一层房屋的产权手续办理到郭元喜名下。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XXXXXXXXXXⅣ-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