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万强与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强,楼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吴万强,东区岭下镇石塘街国道路55号。被告楼军,居民,市苏溪镇殿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强与被告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万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万强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