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万强与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强,楼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吴万强,东区岭下镇石塘街国道路55号。被告楼军,居民,市苏溪镇殿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强与被告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万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万强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