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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胡××与被告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兴××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93号原告胡××。被告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原告胡××与被告绍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胡××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