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5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510-2号原告:钟××。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建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