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元县××有限公司与沈××、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有限公司,沈××,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18号原告庆元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沈××。被告沈×。原告庆元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庆元县××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