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雅定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雅定,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徐雅定,海区环城街道蓬莱新村3号楼47号2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雄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市定海区城市新境11幢6单元201室。负责人侯志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路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雅定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分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雅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徐雅定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00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孙 丽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