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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与余甲、余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余甲,余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1号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余甲。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甲、余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永烈审判员  程瑞祥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吴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