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与余甲、余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余甲,余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1号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余甲。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甲、余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永烈审判员 程瑞祥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吴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