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煤炭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煤炭有限公司,宁海县××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5号原告:宁波市××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叶××。被告:宁海县××化工厂,住所地:宁海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煤炭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海县××化工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西店分理处(帐户号为39×××02)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并已支付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煤炭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海县××化工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西店分理处(帐户号为39×××02)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晓 奎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