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物资供应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2号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德清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殷××。被告无锡市××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号。法定代表人万××。委托代理人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3元,由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德民初字第82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8.12.20结案日期:2009.3.6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物资供应公司简要案情: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3元,由原告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