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汽车××司与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汽车××司,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71号原告温州市××汽车××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汽车××司与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汽车××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徐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