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赖××,乐清市××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赖××。被告:乐清市××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赖××、乐清市××虹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吴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