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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赖××,乐清市××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赖××。被告:乐清市××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赖××、乐清市××虹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吴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