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西××号。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钢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