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金生与叶剑锋、沈霞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生,叶剑锋,沈霞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59号原告:丁金生。委托代理人:曹晨。委托代理人:杭璐东。被告:叶剑锋。被告:沈霞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生诉被告叶剑锋、沈霞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金生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丁金生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