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钱××、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钱××,谢××,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2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代表人:卜××。委托代理人:徐××、祝××。被告:钱××。被告:谢××。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国××广场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钱××、谢××、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钱××、谢××、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已与被告钱××、谢××、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钱××、谢××、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钱××、谢××、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