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合××土××厂与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合××土××厂,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50号原告:绍兴县××合××土××厂934-9)。住所地:绍兴县××乌石村。负责人:孟××。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58280)。住所地:上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合××土××厂诉被告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合××土××厂撤回对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