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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合××土××厂与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合××土××厂,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50号原告:绍兴县××合××土××厂934-9)。住所地:绍兴县××乌石村。负责人:孟××。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58280)。住所地:上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合××土××厂诉被告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合××土××厂撤回对浙江××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