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迪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常润根。被告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迪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红蕾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余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