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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晓莉与孙向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莉,孙向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何晓莉。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向阳。原告何晓莉与被告孙向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晓莉撤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何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