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晓莉与孙向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莉,孙向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何晓莉。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向阳。原告何晓莉与被告孙向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晓莉撤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何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