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新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与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新商初字第107号原告:诸××。被告: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镇轴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与被告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吴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