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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新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与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新商初字第107号原告:诸××。被告: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镇轴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与被告新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吴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