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董巧云与王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巧云,王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94号原告:董巧云。被告:王叶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巧云诉被告王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巧云于2009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叶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巧云撤回对被告王叶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