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如宏与王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宏,王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65号原告:王如宏,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西大街114弄13号。委托代理人:黄昌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焕林,经商,乌市佛堂镇王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宏诉被告王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宏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如宏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傅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