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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如宏与王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宏,王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65号原告:王如宏,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西大街114弄13号。委托代理人:黄昌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焕林,经商,乌市佛堂镇王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宏诉被告王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宏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如宏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傅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