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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柯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尤勇清与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勇清,绳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商初字第92号原告:尤勇清,个体经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下营街22号。被告:绳建华,斗潭44幢1单元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勇清与被告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尤勇清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叶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