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柯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尤勇清与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勇清,绳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商初字第92号原告:尤勇清,个体经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下营街22号。被告:绳建华,斗潭44幢1单元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勇清与被告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尤勇清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叶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