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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闻××与镍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闻××,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黄××。原告:闻××。被告: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区××路。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闻××被告镍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镍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9月27日已变更工商登记为浙江亿利泰钴镍材料有限公司。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闻××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闻××负担。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