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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拓妮妮与被告王东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拓某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某某与被告王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拓某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