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拓妮妮与被告王东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拓某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某某与被告王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拓某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