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许××与黄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许××,黄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6号原告:黄甲。原告:许××。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黄乙。委托代理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许××与被告黄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甲、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黄甲、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