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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915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陆××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陈利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