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黄××。被告: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英黄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黄××承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