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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黄××。被告: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英黄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黄××承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