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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嵊州市××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山××。被告:嵊州市××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柱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