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3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娄××。被告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东经济开发区××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车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