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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3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娄××。被告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东经济开发区××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车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