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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春松与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松,方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陈春松,街道前大路北41弄1号。被告方峥,草塘沿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松诉被告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