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春松与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松,方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陈春松,街道前大路北41弄1号。被告方峥,草塘沿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松诉被告方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